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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專項審計的基本方法與要點

2004-9-22 8:46 趙麗慈/楊瑩/劉小蓓/郭輝鈺 【 】【打印】【我要糾錯
    社保審計是對企業(yè)根據政府的有關規(guī)定繳納社會保險基金情況的專項檢查,與一般的會計報表審計在內容和方法上有不同側重,根據審計目的及范圍的需要,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資料也應有所不同,特別是不能僅局限于財務會計資料,還要對企業(yè)勞動人事和統(tǒng)計部門提供的人員、工資等統(tǒng)計數據進行認真核實,并與企業(yè)的財務會計資料進行對照,以確保審計所需要的三個基本數據——審計年度的上一年度職工工資總額、職工年平均人數以及審計年度的實際參保人數的真實性、準確性,據此測算復核該單位應繳社保金額,以求得出正確的審計結論。另外,審計過程中充分與企業(yè)溝通,向企業(yè)宣傳社會保險方面的有關政策,也是義不容辭的。以下我們僅結合北京市的行業(yè)審計特點,以2001年度為例(這也是要首先說明的,社保問題政策性很強,不同地區(qū)不同時期往往會有不同特點和具體要求),談談我們的一點體會。

    一、入戶前的準備工作

    社保審計是會計師事務所接受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委托的專項審計業(yè)務,政策性強,專業(yè)要求高。因此首先要對每位審計人員做好充分的審前培訓,制訂扎實可行的工作計劃和特定的審計程序,由此可以事半功倍。

    入戶前,應提前向被審計單位詳細說明情況并通過傳真等方式發(fā)出由主管部門簽發(fā)的《審計通知書》,同時將被審計單位須提供的審計所需資料及被審計單位需提前填報的一些表格以傳真的形式發(fā)給被審計單位,并約定審計外勤時間。

    二、一般審計程序

    (一)入戶后應在第一時間向被審計單位人事、勞資部門主管人員了解企業(yè)基本情況,包括人員結構、工資薪金水平等,同時結合查閱被審計單位的職工花名冊、工資統(tǒng)計臺帳等,并請主管勞資人員提供相關各類人員的具體數字。這一點看似簡單,其實很重要。因為各單位人員結構不盡相同,有些還很復雜。了解清楚被審計單位各類人員的基本構成,以便區(qū)分應參保與不應參保人員,做到心中有數。

    接下來的工作就著重審查所有應參保人員是否都已參保,有無漏報人數現象,避免在工作過程中,才發(fā)現還存在這樣或那樣的人員,事倍功半。這樣做也使被審計單位了解審計意圖,主動介紹情況,以便更好地配合工作;同時由于說明在先,有所承諾,也不便于再改口,推脫漏繳保險費的責任。

    此外,我們認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也是我們需要關注的:

    1、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性質,是企業(yè)還是事業(yè)單位?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外資企業(yè)?是否有分支機構?或是其他單位?因為不同性質的單位,繳納保險的范圍以及需提供的資料會不同,例如,分支機構一般無104報表;事業(yè)單位在編人員暫不交納基本醫(yī)療保險和養(yǎng)老保險等。

    2、了解被審計單位成立的時間,以及繳納了哪些社保險種。因為不同的單位參加保險的種類和時間會有不同,例如,由事業(yè)單位改制后成立的企業(yè),有的一次性繳納了1992年-2001年養(yǎng)老保險;另有一些企業(yè)尚未參加基本醫(yī)療保險。

    3、了解企業(yè)有無統(tǒng)計部門制發(fā)的《勞動情況表》(以下簡稱104報表)。因為被審計單位有可能未填報104表,那么會對其核定某些險種的繳費基數產生影響。例如,企業(yè)無104報表,工傷、失業(yè)繳費基數有可能是由養(yǎng)老保險基數核定;也可以由北京市社會平均工資來定。

    4、了解被審計單位在上年度減少人員和審計年度內人員增減變化情況。因為在人員工資水平不一致的情況下,上年度減少人員和審計年度內人員的增減均會對平均繳費基數產生影響,直接影響審計結果。例如,企業(yè)在審計年度內年平均新增10 人平均基數為1500元/人,企業(yè)減少5人平均基數為3444元/人,如不做人員及工資總額的增減變動,企業(yè)會出現多交或少交社會保險情況。

    5、被審計單位的職工中是否有關系在外單位人員、內退人員、離崗人員、保留人事關系不發(fā)工資人員、出國人員、新參加保險人員或實習生等。因為準確區(qū)分上述人員可以確保應參保人員數量的正確性。

    6、企業(yè)工資的核算情況,有無人員臺帳、單獨保存的工資表、企業(yè)發(fā)放的過節(jié)費、獎金、加班費、住房補貼、通信工具補貼、住宅電話補助、誤餐補助等。只有核實清楚上述事項,才可以保證審計出的人均月繳費基數的正確性。

    (二)關于繳費基數的審核

    匯總審計年度上一年的工資總額,這是單位及個人按規(guī)定比例計算繳納保險費的重要依據在進行此項審核時,需要考慮哪些項目應進入工資總額,哪些項目不進入工資總額。在這里我們應該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在統(tǒng)計工資總額時,不管事業(yè)單位的是預算內資金,還是預算外資金;不管企業(yè)記入的是工資科目,還是其他科目,只要符合工資統(tǒng)計指標的規(guī)定,就應統(tǒng)計在工資總額中。

    國家統(tǒng)計局(國統(tǒng)辦字[1999]106號)文件中規(guī)定,“單位以各種名義發(fā)放的現金和實物,只要屬于勞動報酬性質并且現行統(tǒng)計制度未明確規(guī)定不計入工資的都應作為工資統(tǒng)計”。

    例如:以現金發(fā)放的防暑降溫費;發(fā)放的通訊補助;以及實行車改的企業(yè),發(fā)放給個人的汽車費;有施工項目的企業(yè),發(fā)放的現場補助;以及單位發(fā)放給每個職工的煤火費等。

    2、不進入工資總額的如:A)計劃生育獨身子女費;B)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C)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D)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xù)費或管理費。例如:雇傭保安公司的保安,保潔公司的保潔員。

    3、無法確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按北京市社會平均工資繳納。

    4、新參統(tǒng)人員,應按其第一月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要很好完成上述工作,需要我們對被審計單位提供的工資表、工資賬及費用賬等進行認真審計,取得被審計單位全部工資支出數額。因為計算各項保險的繳費基數是以實發(fā)數額為準的,這里所指的“實發(fā)數”包括個人所得稅、個人應負擔的社會保險等企業(yè)代扣代繳的金額以及房租、水電費等企業(yè)從職工工資中已扣除的項目金額,不包括獨生子女補貼、企業(yè)支付給解除勞動合同人員的生活和醫(yī)療補助費、出差伙食補助費等不屬于工資性支出的補貼項目。所以我們在審核被審計單位工資總額時,可以采取兩種方式,一是主要審核被審計單位應付工資賬戶當期的借方發(fā)生額,即實發(fā)數額,同時加企業(yè)代扣代繳的金額和已扣除的項目金額,再加企業(yè)其他費用帳戶反映出的屬于工資性支出項目金額;另一是審核企業(yè)貸方金額(計入成本費用的數額),減不屬于工資性支出的補貼項目金額。

    上述審查的重點是被審計單位以各種形式發(fā)放給職工的現金、實物及各項補貼,包括直接在成本費用中列支的、支付給職工個人的各種工資性支出,例如營養(yǎng)費、獎金、出車費、銷售提成、服裝費等。這些支出按規(guī)定均應計入保險繳費基數,而有些單位自行制定繳費基數標準,未將上述工資性支出列入工資總額,導致少報繳費基數,從而達到被審計單位少繳納保險費的目的。

    (三)關于人員的審核

    1、假設審計2001年度的養(yǎng)老保險,則應匯總2000年度,2001年度,及2001年4月-2002年3月的人員年累計數及月平均數,如果企業(yè)參加基本醫(yī)療保險,應匯總從繳費當月核算至2002年3月的累計數及月平均人數。根據應審計年度以此類推。例如:某企業(yè)2000年發(fā)放工資人員情況如下表:(見表一)

    2、匯總審計年度上一年的人員減少情況表,以及審計年度的人員增減情況表。

    例如:2000年減少甲、乙、丙、丁四人,工資發(fā)放如下表:(單位元)(見表二)

    說明:2000年度被審計單位減少甲、乙、丙、丁四人。甲、乙、丙發(fā)放工資不足一年;丁雖然發(fā)放了一年但2001年年初已離開企業(yè),因此審計2001年度繳納社會保險中不含丁。在確定2000年度減少人員應用加權平均法。

    確定2000年減少人員平均為(1×4+1×6+1×7+1×12)人/12月=2.42人/月

    確定2000年減少人員工資為3500+6400+9100+15100=34100元

    3、從人員方面來講,企業(yè)的在崗職工,不在崗職工以及農民工,內退人員都要繳納各項保險。

    關系在外單位人員需要提供繳費證明,外籍人員、實習生、離退休人員需要提供外籍人員護照復印件,實習協(xié)議,離退休證件。

    通過我們將各類人員進行區(qū)分,將全年各類人員累計后求出月平均人數與企業(yè)提供的104報表進行對比,對差異數進行分析。確認各項保險繳費的人數。

    4、在審核人員數字方面我們遇到過如下問題:

    (1)企業(yè)104報表的月平均數與我們審計的平均數不一致,而又不存在漏報人員的情況,經過分析,企業(yè)104表的月平均數是加權移動平均數,如果上下兩個月人數變化較大,不適用此方法(統(tǒng)計手冊中有說明)。例如:(見表三)

    與上例比較219人>210人1月與2月人員增減變動較大,219人不能適用。

    (2)確定審計年度上一年應參保人員總數有兩個需注意的問題:

    A、直接用該年度在崗職工+不在崗職工確定的人數,會使確定審計年度年繳費基數與企業(yè)核定的養(yǎng)老保險基數產生差異,為了避免此差異,建議企業(yè)或審計工作底稿中做上一年度人員減少變動表。

    例如:某企業(yè)2000年在崗職工200人,不在崗職工10人,2000年平均減少2.42人,合計減少工資額為34,100元,2000年工資總額為4,483,000元,那么未考慮減少人員的人均月工資為4483000/210/12=1778.97元/人,而考慮了減少人員的人均月工資則為(4483000-34100)/12/207.58=1786.02元/人。由于采用方法不同,產生了基數差異。

    B、假設2000年度“在崗職工+不在崗職工-2000年度減少職工”確定的人數,會使確定2001年繳費基數與企業(yè)核定的養(yǎng)老保險一致,但用此基數后,有的被審計單位的工傷,失業(yè)保險繳費基數由104報表中“在崗職工+不在崗職工人數及工資”確認,審計的基數口徑將不一致。審計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確認兩個基數。

    例如同上例,如果企業(yè)工傷、失業(yè)保險由社保中心核定的基數,不存在漏報人數情況,可核定兩個不同的基數。

    (三)在上述具體審核過程中,善于與他人溝通是非常重要的。在社保審計中,審計結論會最終落實到被審計單位應補繳各項社保資金上,會涉及其實際利益,往往形成查證難,落實更難的局面。如何使被審計單位理解并認同我們的審計結論,這就是與人溝通的能力。我們要列明事實,講清道理,外柔內剛,堅持原則。一般被審計單位最終會放棄不合理要求,支持我們的工作的。

    二、幾點應注意的問題

    當然,只依靠以上幾個方面的重點審核仍會有些問題難以發(fā)現。我們認為對任何非常規(guī)的情況都應認真思考,它的發(fā)生是否符合邏輯。在審計中,我們也遇到一些特殊的問題。

    1、人人有份的困難補助。所謂“困難補助”是單位向少數生活確有困難的職工支付的臨時性補助。單位向職工發(fā)放困難補助,按規(guī)定是可以不計入保險繳費基數的項目。但是在對某單位的審計中,發(fā)現所謂“困難補助”卻人人都有,再關注該單位職工的工資水平,遠遠高于社會最低工資標準。向有關人員詢問,發(fā)現此項補貼在該單位由來已久,實質上已形成了發(fā)給職工的一項固定的工資收入,因此應計入保險繳費基數。

    2、當年發(fā)放的、涉及以前年度的獎勵。有些單位有年終兌現獎,一般是當年提取、在以后年度一次或分次發(fā)放。我們所應關注的不是當年提取的獎金數額,而是審計年度實際發(fā)放的數額。即無論哪個年度的年終獎,只要是在審計年度發(fā)放,就應計入繳費基數。

    例如,在對某單位的審計中,我發(fā)現該單位審計年度提取的年終獎勵列入了統(tǒng)計報表,但該年度實際發(fā)放的1999年的獎金卻未列入統(tǒng)計報表,當然也未計入保險繳費基數。我們審計中應關注的就是其當年實際發(fā)放、但未計繳保險費的獎金數額。以上只是列舉了兩種情況,在審計中應本著“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對每一個工資項目都應追查它的實質內容,無論它以任何名義發(fā)放,只要符合規(guī)定的項目就要計入繳費基數。

    3、臨時人員的保險問題。很多單位沒有為臨時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并以各種借口推脫責任。在審計某單位工資表時,我發(fā)現有幾個月職工人數增加,而以后幾個月又大幅度減少,明顯是雇傭大量季節(jié)性臨時工。被審計單位沒有為其繳納保險費,并稱臨時人員流動性很大,各月人員都不相同。但通過對一些人員的追查,發(fā)現各月工資表上均有其工資,據此可推測被審計單位所說并不完全屬實。

    另外,有些單位稱大部分臨時人員為實習學生或退休人員,對此應向被審計單位索取相關證明材料。取得有用、充分的證據是降低審計風險的有效途徑,也是對審計人員及會計師事務所的保護措施。

    以上只是我們社保審計工作中的一些心得,引玉之磚就教于同行,以期共同切磋,以提高工作效率與質量。

    (作者單位:北京中平建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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